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中央、省、州驻梁河各单位:
根据云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的有关要求,为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梁河县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
(一)停止举办大型活动和群众性聚集活动,包括: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展览、广场舞、街集日、庙会、灯会、民间自办宴席、集体聚餐等活动和其他规模性群体活动,以及宾馆、酒店(含民宿、客栈)举办的商务、宴会、庆祝等聚集性活动。正在举办或原计划近期举办上述活动的,举办方应立即发布取消的信息,并妥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二)全县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运动场馆、文物保护单位、村文化活动场所、宗教场所等从即日起暂停开放。影剧院、KTV、酒吧、游戏厅、网吧、棋牌室、公共澡堂及足浴中心等一律暂停营业。培训机构全部暂停线下服务等聚集性教育教学活动。上述机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好场所消毒杀菌等防控工作。
(三)全面暂停旅行社经营各类旅游业务。辖区内所有景区景点(含乡村旅游点)、经营性温泉全部暂停接待游客,并妥善做好原接订单退费等工作。景区景点内所有商业业态(包含且不仅限于各类店铺、民宿、客栈、农家乐等)全部暂停营业。
(四)县内所有客运站场、客运班线车辆(含农村客运)、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全部停运,恢复时间将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二、严格实施卫生检疫
(五)在车站、国省道、检查站等设立健康排查点,实施强制卫生检疫措施,对所有来梁人员开展主动健康申报和体温检测。14天内有疫区旅行史、与疫区人员接触史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史的,必须主动报告现场查验人员,由现场工作组统一安置到集中医学观察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发热病人必须由排查点安排专车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留验筛查。
(六)旅馆、酒店等住宿业全部暂停外地来梁人员订单,对已预订客房订单的主动联系退订,并全额退款。对已入住梁河的外地人员一律劝返,由县政府帮助联系交通工具离开梁河;对不愿劝返或暂时无法返回必须按要求统一进行集中安置,并接受居家医学观察。有发热等症状必须及时报告,并由专车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留验筛查。对隐瞒不报、拒不配合的,可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2020年1月13日起,凡是从疫区返梁的梁河籍人员应主动到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村卫生室进行健康登记,实施居家医学观察14天。居家医学观察期间每天两次测量体温,如有发热(腋下体温≥37.3℃)及呼吸道症状,必须采取戴上口罩等必要防护措施,前往指定的发热门诊进行就诊,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主动告知医生发病前的疫区等地旅行、生活史等相关信息。
三、严格实施隔离措施
(八)依法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以及密切接触者、可疑暴露者进行管理。对确诊病例实施隔离治疗,符合出院标准的准予出院,解除隔离;对疑似病例实施医院内隔离医学观察,经实验室检测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可按规定解除隔离;对密切接触者、可疑暴露者实行隔离医学观察,观察期限自最后一次与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或可疑暴露后14天;如医学观察期间未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3℃)、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的,期满后可解除医学观察。
四、严格疫情报告制度
(九)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各乡镇、各单位要建立防控机制,积极防控,严格排查,发现情况及时向梁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联系电话:0692—6164241)。发现缓报、瞒报、漏报和虚报疫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十)各零售药店、个体诊所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要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力劝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如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立即向梁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
(十一)鼓励群众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监督,一经发现疑似人员或密切接触者,应及时向梁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
五、严格实施消毒管理
(十二)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办学机构、养老机构等公共场所必须做好场所人员流量管控和消毒杀菌、通风等疫情防控工作,必要时实施封闭管理。
(十三)农(集)贸市场和各类经营场所要加强病媒生物防治、通风管理,做到每日清洗消毒;严禁活禽销售,严禁非法捕杀、养殖、加工、经营各类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转运贩卖野生动物。
六、加强物资保障供应
(十四)对于短缺的医疗、防控应急物资装备和居民所需日常防护物品,全力组织货源采购,对恶意抢购、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十五)必要时可依法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宾馆酒店等相关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予以配合。
七、全民动员群防群控
(十六)全县广大群众应注重家庭和个人卫生,自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尽量避免到人员密集场所和易传播疾病的场所活动。如有发热症状,应佩戴防护口罩,及时到就近医疗机构就诊。
(十七)各乡镇、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知识,及时解疑释惑,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稳定群众情绪,树立群众信心,防止社会恐慌。广大群众应不信谣、不传谣,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梁河县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特此通告。
梁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8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