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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河县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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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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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阶段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清是否符合拖移机动车情形。 2.决定阶段责任: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3.执行阶段责任:制作违法处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违法处理通知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4.监管方面责任: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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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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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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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梁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电话号码:(0692)6161455,地址:梁河县遮岛镇龙窝大道48号; 2.纪检监督投诉:梁河县纪委驻公安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692)6165021;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上段(石化加油站对面); 3.信函投诉:梁河县纪委驻公安局纪检组,通讯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上段(石化加油站对面),邮政编码:679200; 4.网站:梁河县公安局政务信息在线解答网址(http://xxcx.yn.gov.cn),电子邮箱:lhgaqljd@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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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梁河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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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