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云南省蓝天保卫专项行动计划(2017-2020年)》《梁河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梁政办发〔2021〕3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公共利益的需求,现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本次划定禁燃区范围:曩滚河九保大桥--芒陇大桥以东--沿大盈江以东--南底河一号桥--和谐社区--龙窝寨--龙田村--弄么2、3桥--敬老院--谢家坡--为民小区--回告--联合村--永和村--哪峦---那们寨--曩滚河范围以内,梁河县生物医药及高原特色农产品产业园除外。禁燃区划定范围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范围由县人民政府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烧以下燃料
表1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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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燃料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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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类 |
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 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2中规定的限值) |
石油焦、 油页岩、 原油、重油、 渣油、煤焦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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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 |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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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 |
煤炭及其制品 |
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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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合含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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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种类 |
含硫量(St,d) |
灰分(Ad) |
挥发分(Vda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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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煤 |
0.5% |
_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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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炭 |
0.5% |
10.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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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炭 |
0.5% |
10.0% |
10.0% |
Ⅰ类 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2中规定的限值)。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Ⅱ类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Ⅲ类 1.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有关事项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禁燃区内燃烧高污染燃料。
特此通告。
2021年11月9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