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族人民群众:
新春佳节即将来临,在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传统习俗,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保护生态环境,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为减少环境污染,共建我们的美丽家园,在此,梁河县人民政府向全县各族人民群众发出倡议:
一、禁止燃放的区域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高速公路、隧道、车站等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墓园。
(七)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以上所列场所由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二、严格加强烟花爆竹管理
违法运输、储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将受到以下处罚:
(一)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二)由县公安局牵头,依法查处禁放区内烟花爆竹违法运输、储存、违规燃放等行为。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广大市民要积极举报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0692- 110(县公安局)、6168700(县应急管理局)。
三、从自身做起,拒绝燃放烟花爆竹,拒绝非法生产、运输、存储、寄递、销售、携带烟花爆竹,选择电子爆竹、喜庆音乐、鲜花等安全、环保的喜庆方式过节、办事。自觉宣传和传导禁放烟花爆竹的理念,教育、引导、劝阻家人、邻居和亲友,不燃放、不销售、不储存、不非法生产烟花爆竹。
四、各位党员和各级各部门干部职工带头不燃放烟花爆竹,并带动亲属和身边人员积极响应倡议。
五、通过微信等各类新媒体积极传播拒绝烟花爆竹、倡导安全文明环保生活新理念,弘扬正能量,形成浓厚的禁放氛围。
辞旧岁不需漫天烟火,迎新春只待日暖花开。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真诚希望大家共同树立环保和安全意识,从身边做起,从自我做起,从点滴做起,爱护环境,告别烟花爆竹,带头践行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为建设“葫芦丝之乡-康养新梁河”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恭祝全县人民:新春愉快、身体健康、阖家欢乐、万事如意!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