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中药材生产和药品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
(二)负责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制剂等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及机构、药品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
(四)承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与药源性兴奋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管国家基本药物;
(五)组织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六)拟订药品质量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指导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工作;
(八)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
(九)负责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管理监督;
(十一)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十二)制定医疗器械质量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普及医疗器械安全使用常识,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十四)负责辖区内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报告及资料的收集、核实、分析评价、上报和反馈工作;
(十五)参与本县辖区内严重突发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调查、分析和评价;
(十六)负责辖区内药品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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