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干部职工请假分为8种:事假、病假、公休假、婚假、探亲假、工伤假、丧假、特别假(产假、陪产假、流产假、节育假)。
第二条 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因病因事需要书面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特殊情况须先于电话或其他方式请假后再补办手续。
第三条 局班子成员(含非实职领导)需请休假的,由局长审批,办公室备案。局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领导审批。股室主要负责人请休假1至2天,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及以上由分管领导签述意见后报局长审批。股室一般干部职工请休假1天,由股室长审批,2天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及以上由局长审批,并将假条交办公室留存。
第四条 公休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在职干部职工享有公休假权利。
附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可请丧假3天,逾期可申请以公休假抵充;如果干部职工需去外地料理丧事,单位应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干部职工路程假。
第六条 婚假、探亲假、工伤假、特别假(产假、陪产假、流产假、节育假、老年人患病护理假)等按有关政策执行(请假时间为连续性请假,中途遇节假日和双休日不能减除)。
附相关政策:
1.新修改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审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中的第22条明确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即18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98天)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即158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省卫计委工作人员对此条款进一步进行解释说明,今后无论初婚还是再婚,均可享受18天婚假。女方只要是政策内生育,均可享受总计158天的产假,如遇难产,可根据规定增加15天假期;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孩子,可多休息15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3.老年人患病护理假
根据《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老年人(60周岁以上公民)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第七条 请假期满必须到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出勤情况每月统计,每季度公布一次,考勤与年度考核相挂钩,节假日值班、旷工等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