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示”是指执法机构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
第三条 依托门户网站开展行政执法公示,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相关职能股室应当按要求做好执法信息的公示及更新维护工作,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同时利用服务场所、现场执法等多种渠道补充公示执法信息。
第四条 强化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公开,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 规范行政执法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
第六条 加强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自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建立执法决定信息更新机制,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时间最长为5年,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及时纠正的,可适当缩短公示时间。
梁县教育体育局
2022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