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教育体育局

梁河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浏览量:55293    作者: 日期:2022/9/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德宏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教体系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梁河县教体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在教育体育领域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教育体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方式主要是指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文字记录要真实记录执法活动全过程。

音像记录方式主要是指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记录并形成行政执法活动中所产生的录像、录音、照片等音视频资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全面、真实、完整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全过程音像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二章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

第六条 对行政许可的受理和送达活动,通过音视频监控和执法文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七条 执法人员通过制作、送达行政许可执法文书对行政许可申请的补正、受理、审查、审批、送达进行全过程的文字记录。

第八条  县教体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后,应当出具《接受申请材料回执》,标明收到申请的日期、地点、收件人和收到的证据材料清单等,并记录在卷。

对于收到的申请,依法审查处理,并按下列情况分别记录: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制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当场告知的,申请材料应当退回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存档。

经告知并释明,申请人不补正或补正不全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制发《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制发《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或解决途径。

第九条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应当制作《核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

第十条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当面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对听取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第十一条 依法按照特别程序(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审查及办理许可的,应当制发《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和《特别程序审查情况表》。

办理行政许可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相应的权利和注意事项。

听证、专家评审应当通过音视频监控设备对听证会和专家评审会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并通过制作《行政许可听证笔录》、《专家评审讨论记录》等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二条 依法需要延期办理的行政许可,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延期审批表》、《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第十三条 健全内部审批程序,全过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审查情况,县教育体育局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以下决定: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许可的,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决定不准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制发《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制发《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被许可人申请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依法发放办学许可证,并对许可证领取情况进行记录。

第三章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一节  受理立案

第十五条 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发现违法案源线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对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基本案情、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承办人、承办机构负责人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意见进行记录。

对没有明确投诉单位或缺少基本事实证据材料的,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对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的,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其它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 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制作《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将涉嫌犯罪案件有关材料、涉案物品清单等移送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在案件核查或者立案后调查取证时,对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的,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详细记录检查起止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码、当事人和见证人的基本情况、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检查情况,填写总页数和页码,当事人、见证人、检查人员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全过程记录。

第十八条 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制作《调查询问通知书》,载明需要了解的事项、询问时间、询问地点、需要携带的材料、执法办案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第十九条 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详细记录询问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被询问(调查)人情况、询问内容,填写总页数和页码,经被询问(调查)人核对无误后,被询问(调查)人、询问(调查)人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询问、调查过程应当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对现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物品应当详细记录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或者地址、单位、数量或者面积,当事人、办案人员、保管人、见证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证据登记保存措施期限届满后,制作《现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应当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一条 需要委托相关审计、鉴定等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事项进行审计、鉴定的,应当制作《审计(鉴定)委托书》,要求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鉴定)报告。

委托审计单位进行专门审计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鉴定)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完毕,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填写审批事项为“行政处罚建议”的《行政处罚案件内部审批表》。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第三节  核审与决定

第二十三条 执法机构将处罚建议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及陈述、申辩的途径、期限。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根据工作需要对陈述、申辩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四条 在作出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吊销办学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法机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内部审批表》,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指定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七日前,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记录人员制作《听证笔录》,详细记录案件名称、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案件调查人及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听证过程,由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听证应当进行全过程记录。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陈述、听证的结果,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或经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立案;

(二)需要依法责令改正的,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涉及财产清偿义务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

按前款规定对案件作出处理前,执法办案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内部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案件性质、立案时间、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处理理由、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主要意见、办案机构复核意见或者听证主持人意见,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七条 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对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讨论过程、讨论结果等进行详细记录,会议全体参加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记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于经批准的处罚决定,草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应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条 对存在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当场责令限期改正的,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四节 执行

第三十一条 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制作相应文字记录,并根据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记录,留存罚没单据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详细记录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或者住址、案源发现时间、案发地、立案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人员及执法证编号、简要案情及查处经过、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执行方式及罚没财物处置情况,办案人员和执法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

第四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三十四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签名或盖章。送达回证应当归档保存。

第三十五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邮寄送达的登记、附邮凭证和回执应当归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三十七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三十八条 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行为作出决定后,执法机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并可以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九条  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后。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归档保存。

第四十条  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执法股室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全纪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擅自毁损、删除、修改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梁河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督导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