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除市场主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外,更需政府依法监管,三个层面的欠薪治理格局缺一不可。因此,明确政府属地责任和各部门职责,依法监管,才能确保实现《条例》的立法目的,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为:
1.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
2.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3.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4.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5.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的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6.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
7.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以下违法行为:
(1)“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2)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3)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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