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推进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加快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展水平,根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出台《意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生态保护和新农村建设等各项法规政策,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总体要求,完善县域村庄布局规划、自然村建设规划,整合资源,集中力量,突出重点,逐步铺开,稳妥有序推进村庄规划建设。
(二)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坚持村民在村庄建设改造中的主体地位,始终把农民的利益摆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调动广大农民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三)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从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出发,根据当地农民住宅状况,实行改造与新建相结合,宜改则改,宜建则建。从实际出发,保留传统、传承民俗,突出特色。
(四)坚持节约集约原则。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落实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鼓励和引导农民向城镇、中心村聚集。坚持新宅建成、旧宅复垦,节约资源,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各县市要深入村庄调研,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完善村庄规划体系。2020年底完成县市域村庄布局规划编制工作。深入开展自然村规划编制,根据村庄发展建设需要,组织制定村庄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分批分期编制实用性的村庄规划,依托村庄自然条件,实现“一村一策”。根据各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和人口分布情况,合理引导农村人口集聚。
(二)强化村庄建设管理。严格村庄建设用地管理,执行1户1宅基地和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政策,禁止超标准占用宅基地以及在村庄规划建设用地以外单独选址或占用耕地建房。严格执行乡村规划许可证制度,在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到2020年底实现依法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全覆盖。明确部门职能职责,实行村镇联审联批制度。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监管和竣工验收。
(三)多渠道筹措村庄规划建设资金。各县市政府是村庄规划建设的主体,要安排配套资金用于村庄规划建设,州级财政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助,各级财政将村庄建设所需经费分年度列入其年度部门预算。把实施村庄规划与建设美丽乡村工程、发展乡村旅游、农民住房改造、历史文化保护等有机结合,鼓励和引导农村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租、入股合作等形式流转,引入企业和社会资金进行集约化开发利用,参与村庄规划建设。
(四)加强村庄规划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乡村振兴的战略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要根据行政区范围,每个乡镇应配备从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每个行政村配备不少于1名专管员(专管员不能由村“三委”人员兼任),协助乡镇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专管员补助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政府及其规划、住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加强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严禁项目未经审批先行建设,严禁在农用地上开展非农建设,严禁非法改变土地用途。建立完善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地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落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责任,严肃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附件: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德宏州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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