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厂乡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切实改善全乡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及《梁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规定,现就全乡秸秆露天禁烧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各村负责所辖区域的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露天焚烧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工作责任。鼓励和倡导村民将禁烧秸秆纳入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人。指导好农户将农作物秸秆采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五化”综合利用。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以乡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制定具体措施,明确监管责任人员,建立举报受理、巡查和查处制度,切实做好秸秆禁烧的宣传、巡查等工作,引导支持鼓励秸秆综合利用,并将责任落实到农户。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户因地制宜采用机械化粉碎还田、秸秆饲料、秸秆基料化、秸秆肥料化等。
四、各村、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派出所、环保、交通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联合督查检查,做到有火必禁、有烟必查、以地定人、以火查人,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的按照《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给予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造成火灾、重大污染或道路交通等事故,相关部门将依法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六、监督举报电话:
0692-6933510(小厂乡综合办公室)。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小厂乡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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