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规范梁河县农村民房建设的通知

浏览量:16690    作者: 日期:2017/3/3

 

随着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及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深入推进,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农民自建设房质量不满足抗震要求,责任主体单位不明确等问题。为规范我县农村民房建设,确保农村民房建设按时、按质、安全实施,并规范纳入固定资产统计,特提出以下通知,请各相关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认真执行:

一、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单位的明确

项目建设主体单位的明确是推进整个项目建设质量、安全、进度、造价控制的关键。当前所实施的农民自建房在结构形式上分为:木屋架结构、轻型钢屋架结构、砖混结构等。在建设过程中均由农民自行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包括统联建点)。通过多次检查存在着:一是施工质量满足不了现行施工规范和设计要求;二是对检查中发出的质量整改通知书存在相互推诿等情况;三是建筑的外观五花八门,难以形成特色;四是不利于民房建设投资统计。

要求:原址拆除重建和零星自建民房建设主体单位确定为驻地乡镇人民政府,易地扶贫搬迁集中民房建设主体单位确定为易地办,整族帮扶项目民房建设主体单位确定为项目管理局。

建设主体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全面责任,不违法发包、肢解发包。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或委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严格履行职责。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投入使用。

建设主体单位在民房建设中请严格执行《云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规程(试行)》参照《梁河县民房建设工程技术要点手册》加强民房建设抗震设防要求,新建的民房从规划选址、设计施工、抗震设防、质量验收等各个环节都进行层层把关,检查督促。根据《云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主体竣工要求的通知》(云农危改[2015]4号)和梁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河县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梁政发[2015]137号)危房改造民居初验工作由当地所在乡镇组织100%入户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农危改建房的指标分配,严禁重复享受农村危房补助资金的发放。

梁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规划选址,工程建设许可和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危房改造民居竣工验,现场验收比例按不少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初验合格总数的30%进行。

.轻型钢屋架民房建设的推广

随着建筑业技术的不断发展,新型绿色建筑的推广,轻型钢屋架房屋具有:防火、隔热、防潮、抗震、节能、环保等多方面的优点。目前,很多农民面临建房的最大困难就是买不到建房材料。根据调查,轻型钢屋架结构房屋造价为:1600/左右,包括了室内外普通装修,造价低于砖混结构房屋。

要求优先推广范围:一是在地基基础场地为回填土的场地;二是无建房伐木指标,建材购买困难的搬迁点。

                     梁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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