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改善全县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梁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河县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2020年)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通知》(梁政办发〔2019〕12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全县秸秆露天禁烧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公民露天焚烧秸秆。
二、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对水稻、甘蔗、玉米、烤烟、油料、小麦、豆类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植物等。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的秸秆禁烧管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露天焚烧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工作责任。鼓励和倡导村民委员会将禁烧秸秆纳入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农户。
四、综合执法、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安、应急、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焚烧行为,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因秸秆焚烧造成火灾、重大污染事故和道路交通等事故,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梁河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