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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计发丧葬抚恤待遇的通知

浏览量:29309   作者:  日期:2021/3/5

全县各参保人员及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计发丧葬抚恤待遇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2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计发丧葬抚恤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在职职工、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抚恤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自2011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计发一次性丧葬抚恤待遇,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计发一次性丧葬抚恤待遇需符合梁河县殡葬改革政策。

办理地点:梁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服务窗口

咨询电话:6161488、6161351

 

 

                 梁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