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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浏览量:10175   作者:  日期:2016/9/8

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依法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负责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的科技发展工作。

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批、批准、备案等工作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责任;负责依法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推动建立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和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动产抵押物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

承担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承担生产加工、流通及消费环节的餐饮服务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监督抽验;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审查和备案有关工作;组织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及技术规范,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规范管理;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安全性评价;依法查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实施合同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和股权出质登记;依法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承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组织实施提高质量水平发展战略、名牌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推进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负责质量综合管理,建立企业质量档案;组织实施质量兴县工作,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负责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组织申报;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广告违法行为。

负责监督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承担辖区内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依法监督特殊药品;负责组织实施中药材品种保护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管理规范;负责监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工作,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负责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负责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对依法授权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

十二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三开展食品、餐饮服务、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负责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对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驻店药师进行管理。

十四指导乡镇、农场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

十五负责组织起草县级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十六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通报安全生产指标控制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分级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的原则,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八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负责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十一负责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牵头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由县级调查处理的一般案件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协助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二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安全生产执法统计与分析工作。 
    二十三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情况。 
    二十四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二十五负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制订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编制重大事故危险源应急预案,指导行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指标,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工作;组织县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二十六承办梁河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文章来源:梁河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