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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通报

浏览量:1669   作者:  日期:2018/12/24

事故通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2018年3月5日,梁河县XX小学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挡墙基坑边坡坍塌事故,造成两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万余元的事故。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发生和救援经过

2018年3月5日下午6点40分左右,XX小学建设项目内,8名工人在事故发生点进行石块支砌作业时,基槽边坡上部土方就突然坍塌,其中两名女工疏散不及,被土方掩埋。经过十几分钟救援,两名被埋工人相继被挖出,其中一名工人当场死亡,另一名工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及教育的政府副县长和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救援和家属安抚工作县安委办立即采取果断措施,立案查处

二、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本次事故直接原因为8名工人在事故发生点进行石块支砌作业时,事故发生点挡墙基槽边坡高度达到九米左右,挡墙基槽边坡是超出垂直角度的躲雨棚形式,存在高陡边坡和掏挖作业行为,且边坡上方存在一个正在使用的厕所化粪池,该部位边坡土层长期受到化粪池渗水侵蚀,造成边坡上部土方坍塌。导致两名女工疏散不及,被土方掩埋死亡。

(二)间接原因

1.项目施工单位XX有限责任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足,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一是未依法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未依法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三是未依法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是未依法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五是对XX小学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从开工至“3·05”事故发生之日,公司只安排安全质量科人员进行过检查,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无人到该项目施工场所进行过相关的实地安全检查。

2.项目部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该项目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作业。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岗前培训,导致从业人员不具备与所从事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常识和作业过程中自我防护能力,致使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存在不按设计施工、冒险作业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3.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职不到位。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基槽高陡边坡、底部掏挖、高度超过3米的边坡无放坡和无有效支护;“3·05”事故点坍塌现场边坡上部有化粪池存在渗水侵蚀和下部因掏挖作业形成的超垂直高陡边坡等各类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整治措施。现场管理人员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跟班作业,“3·05”事故当天项目部经理、安全员受公司总部安排前往外地出差,项目部副经理6点左右下班时即离开工地,并未阻止现场作业人员继续施工,存在安全员脱岗现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十分薄弱。

4.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依法要求施工单位提交施工组织中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施工方案。在明知该项目存在未获得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单位应提交资料不全就擅自开工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对施工过程中存在不按设计施工、存在高陡边坡、边坡无支护、违规掏挖、对从业人员未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下达强制停工或责令改正等相应措施,既未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做出及时报告,也未向有关主管部门做出报告。

5.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管理不到位。一是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云南省委省政府、德宏州委州政府《安全生产领域发展改革实施意见》和梁河县安委会2018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部署(梁安委字〔2018〕2号、梁安委字〔2018〕9号);对本系统中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全面,监管措施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存在会议贯彻会议、文件贯彻文件的形式,无具体扎实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二是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和管理的职能,在XX小学建设项目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对施工单位做出先行开工的决定。三是在施工过程中未有效落实对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导致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以包代管现象。

6.行业管理部门未认真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职能。一是对国务院、省、州、县相关文件贯彻落实不到位,没有采取具体有效的贯彻落实措施,二是对建筑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到位。对辖区内的在建项目情况不明、底数不清、管理不到位。三是没有依法开展全面的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巡查,未严格开展建筑领域打非治违工作。

、事故性质

经调查确认,XX小学建设项目“3·05”事故为一般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一)XX有限责任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足、领导不力、管理不到位导致该项目中存在未批先建、未按设计施工、施工现场存在的违规掏挖、高陡边坡无支护、未按设计要求放坡、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3·05”事故的发生。建议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建设主管部门对其给予相应处理。

(二)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在XX第二小学施工监理过程中,对该项目存在的未批先建、不按设计施工、施工现场存在高陡边坡开挖无有效支护和其他相应的防护措施、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给予制止,未依法及时向建设单位、有关主管单位作出报告。致使项目施工中存在各类安全隐患和违章冒险作业情况,导致“3·05”事故发生。建议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给予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建设主管部门对其给予相应处理。

(三)项目建设部门未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系统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管理措施不力,导致“3·05”事故的发生建议:1.进行诫勉谈话;2.在全县范围内作出通报批评;3.责成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行业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在建项目全面依法开展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巡查,对“3·05”事故负有的监管责任建议:1.在全县范围内对行业管理部门作出通报批评;2.责成行业管理部门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3.责成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县所有建筑工地进行全面排查,确保建筑领域生产安全。

(五)针对XX建筑有限公司5名责任人,建议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XX小学建设项目部安全员,建议责成XX建筑有限公司对其给予相应处罚。

针对项目建设部门的责任人,建议县委、县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针对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员,鉴于XX小学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故建议县人民政府免于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罚。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建筑施工领域隐患排查,要深刻汲取“3·05”事故教训,各具有在建工程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重点加强对边坡支护、脚手架、模板支撑、深基坑支护、起重机械设备等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薄弱部位和重要环节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二)保持安全生产高压态势,认真研判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大辖区内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风险管控和事故防范能力,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加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认真落实好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抓好建筑领域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建筑工程合法性核查工作,加大打击建筑领域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力度,深入开展建筑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要加强对地质勘查、建筑设计、工程监理等机构管理,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的,要及时依法从严查处。

(四)认真落实建筑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把建筑施工许可关,加强项目安全条件论证、现场实地安全检查,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项目一律不得通过施工许可证审批。

                                        


                                     县“3·05”事故调查组

                                            2018年4月8日

文章来源:梁河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