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闽滇水产品经营部经营者何紫娟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梁市监罚(2021)3号。
2、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何紫娟,女,汉族,现年56岁,高中文化。
3、 违法行为类型: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
4、行政处罚内容:罚款5000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梁 市监 罚〔2021〕3 号
当事人:何紫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住所(住址): /
经营者: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
2021年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宏兴市场对梁河县闽滇水产品经营部开展冷链食品检查,检查时当事人在现场陪同,经现场检查在该店的冰柜内存放有1件进口冷链食品冻带鱼,外包装上贴有一标签,中文只有:“马来西亚,出厂日期起24个月,储藏温度低于摄氏-18度,冻后不允许复冻。”字样,其他的都是外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为加强疫情防控管理和进一步调查,我局立即通知梁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到现场对该盒冷链食品冻带鱼及两名从业人员进行核酸检测抽样,鉴于该冷链食品数量少、且不易保存,现场没有对该物品进行扣押封存,采取现场监督当事人作无害化处理,并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对该案展开全面的调查工作。
经查实,当事人何紫娟于2020年12月25日从昆明市渔明水产品经营部购进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冻带鱼1件,每件5公斤,在梁河县宏兴市场内租赁的“梁河县闽滇水产品经营部”销售。购进价格400元每件,80元每公斤,准备以90元每公斤销售。当事人经营的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冻带鱼货值金额400元,因还未销售就被查获,故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冻带鱼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组织机构、许可事项及身份;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冻带鱼的事实经过;
4.《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冻带鱼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5.当事人提供《销货明细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冻带鱼的货值金额、数量。
6.当事人提供梁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测报告3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冻带鱼、外包装,及从业人员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
7.当事人提供供货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营业执照》《消毒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冻带鱼来源渠道。
8.当事人提供现场无害化处理冻带鱼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冻带鱼已无害化处理的事实。
2021年1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我局以梁市监罚听〔2021〕05001号《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要求举行听证,2021年1月13日向我局提交《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一份,内容为:“2021年元月1日,在梁河县宏兴市场闽滇海鲜店内,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带鱼出售。事情发生后,我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调查取证,对违法事实无任何隐瞒,积极提供证据材料,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供货证明资料,并主动将该冷冻品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同时连人带鱼到县疾控中心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并关门整改五天。我自2019年6月底接受闽滇海鲜店以来,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宏兴商场人员来往、进出较少,生意难做,经常关门闭户,几乎没有什么收入,就连房租钱、水、电费都交不上,加之市场整顿,规范管理,又更新了设备、鱼池,冰柜,投入了叁万多元,造成负债累累。做点小生意,的确不容易。全家六口人,仅靠打工的辅警儿子,保险从业的女儿,社区领补贴的我,还要供养一个在上幼儿园的孙子,来维持正常的开销。恳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根据我家实情,给予多批评教育为主,减轻行政处罚的请求”。经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提交减轻处罚的相关内容核实,情况予以采信。经本局案审会审议决定,同意减轻对当事人的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冻带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梁河县农村商业银行(开户行:梁河县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户名: 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5000084 26668012,地址: 梁河县遮岛镇振兴路 )。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梁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梁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2月 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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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