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已归档信息

机动车登记

浏览量:2937   作者:  日期:2021/3/8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梁河县公安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第三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第二条 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第三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机动车查验员审查机动车相关证明、凭证(不属于免检的机动车还应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录入机动车信息,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范围的,与《公告》数据比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业务受理。审查车主、机动车相关证明、凭证,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出具受理凭证;
3.决定阶段责任: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4.送达阶段责任:将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要补全的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2.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延迟履行职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梁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电话号码:(0692)6161455,地址:梁河县遮岛镇龙窝大道48号;
2.纪检监督投诉:梁河县纪委驻公安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692)6165021;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上段(石化加油站对面);
3.信函投诉:梁河县纪委驻公安局纪检组,通讯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上段(石化加油站对面),邮政编码:679200;
4.网站:梁河县公安局政务信息在线解答网址(http://xxcx.yn.gov.cn),电子邮箱:lhgaqljd@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梁河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文章来源:梁河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