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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浏览量:2745   作者:  日期:2021/3/8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梁河县公安局
设定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39号修正)第八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责任事项: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做出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梁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电话号码:(0692)6161455,地址:梁河县遮岛镇龙窝大道48号;
2.纪检监督投诉:梁河县纪委驻公安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692)6165021;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上段(石化加油站对面);
3.信函投诉:梁河县纪委驻公安局纪检组,通讯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上段(石化加油站对面),邮政编码:679200;
4.网站:梁河县公安局政务信息在线解答网址(http://xxcx.yn.gov.cn),电子邮箱:lhgaqljd@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梁河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文章来源:梁河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