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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护照签发

浏览量:5085   作者:  日期:2021/3/8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梁河县公安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第十条 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第十一条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3项 普通护照签发,省公安机关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权限。
责任事项: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发证阶段责任:将省厅制作的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3.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4.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
5.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梁河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电话号码:(0692)6105027、(0692)6105036,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151号;
2.纪检监察投诉:梁河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692)6105021,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151号;
3.信函投诉:梁河县公安局纪委,通讯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151号,邮政编码:679200;
4.网站:梁河县公安局政务信息在线解答网站(http://xxcx.yn.gov.cn) 。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梁河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文章来源:梁河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