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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河县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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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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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1)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2)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2.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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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6.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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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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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梁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电话号码:(0692)6161455,地址:梁河县遮岛镇龙窝大道48号; 2.纪检监督投诉:梁河县纪委驻公安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692)6165021;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上段(石化加油站对面); 3.信函投诉:梁河县纪委驻公安局纪检组,通讯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上段(石化加油站对面),邮政编码:679200; 4.网站:梁河县公安局政务信息在线解答网址(http://xxcx.yn.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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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梁河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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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