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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未取得校车标牌、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的校车

浏览量:2493   作者:  日期:2021/3/8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梁河县公安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17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2.调查阶段责任:查清是否符合扣留机动车或驾驶证情形。
3.告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执行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交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强制措施的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梁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电话号码:(0692)6161455,地址:梁河县遮岛镇龙窝大道48号;
2.纪检监督投诉:梁河县纪委驻公安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692)6165021;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上段(石化加油站对面);
3.信函投诉:梁河县纪委驻公安局纪检组,通讯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上段(石化加油站对面),邮政编码:679200;
4.网站:梁河县公安局政务信息在线解答网址(http://xxcx.yn.gov.cn)。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梁河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文章来源:梁河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