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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浏览量:4016   作者:  日期:2019/12/24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

 

20199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管理,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有关要求,现就统一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纳税。上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61日至15日内;下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121日至15日内。

二、本公告自20201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1212       

 

 

 

 

 

 

 

 

 

 

 

 

 

 

 

分送: 国家税务总局各州、市、滇中新区税务局,省局第二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91212 13 日印发

 

文章来源:梁河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