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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部门关于适当延长《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适用时间的通知

浏览量:5189   作者:  日期:2020/10/30

财关税〔202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支持相关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不利影响,适当延长《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的适用时间,对《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号)中的通知事项第二项修订如下:

一、将“对20191231日前(含123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20630日前(含630日)进口设备”中的“在2020630日前(含630日)”修改为“在20201231日前(含1231日)”。

二、将“自202071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中所列设备”中的“自202071日起”修改为“自202111日起”。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能源局

2020年624

文章来源:梁河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