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环境保护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梁河县环境保护 单位负责人:熊文林 填报人:尹辅云 电话:0692-6166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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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范围 |
抽查
标准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率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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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排污单位及环境保护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内容。 |
梁河县环境监察大队 |
梁河行政区内的污染源 |
《梁河县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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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40%
2、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10%
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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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监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监察一次 |
现场检查 |
排污单位环境保护制度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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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全县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第六条第三款: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第八款: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进行督查。《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46号)全文。 |
梁河县环境监察大队 |
梁河行政区 |
《梁河县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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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全县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
专项检查不受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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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四条第一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
梁河县环境监察大队 |
建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排污企业 |
《梁河县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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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40%
2、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10%
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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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监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监察一次 |
现场检查 |
检查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情况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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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环境影响跟踪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
梁河县环境监察大队 |
梁河行政区建设项目投入生产的企业 |
《梁河县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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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40%
2、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10%
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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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监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监察一次 |
现场检查 |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环境影响跟踪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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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第五章第四十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第四章第二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
梁河县环境监察大队 |
梁河行政区各核技术利用单位 |
《梁河县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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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1、辐射源的管理情况
2、核技术利用规范情况
3辐射源安全储存、使用情况 |
专项检查不受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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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
梁河县环境监察大队 |
梁河行政区畜禽养殖企业 |
《梁河县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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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40%
2、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10%
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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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监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监察一次 |
现场检查 |
1、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2、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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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应内容。 |
县环境监察大队 |
梁河县行政区固废危废生产单位 |
《梁河县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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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40%
2、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10%
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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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监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监察一次 |
现场检查 |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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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污染减排项目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章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县环境监察大队 |
梁河县行政区污染减排企业 |
《梁河县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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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40%
2、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10%
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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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监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监察一次 |
现场检查 |
污染减排项目落实情况 |
专项检查不受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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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排污单位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
县环境监察大队 |
梁河县行政区内排污染单位 |
《梁河县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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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40%
2、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10%
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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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监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监察一次 |
现场检查 |
1、 排污单位相关手续
2、 排污口是非规范
3、 是否存在非法排污
4、排污单位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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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