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28号)文件要求,现将梁河县环境保护局取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
县级审批的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取消(见下表),自公告之日起不在作为我局行政审批事项。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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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河县环境保护局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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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设立依据 |
处理方式 |
监管措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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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梁河县环保局 |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
取消 |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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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