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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浏览量:1371   作者:  日期:2010/1/5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取得省卫生厅签发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在批准书内完成项目建设的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医疗机构执业活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许可条件即可。

  四、许可类型:

  1、注册登记

  2、变更

  3、校验:3/次(100张床位以上)或1/次(100张床位以下)

  4、注销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不相符;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投资不到位;

  4、工作用房不能满足医疗服务功能;

  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6、污水、污物处理设施不符合要求;

  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技能考核不合格。

  六、申请材料:

  (一)注册登记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名称、床位开设情况报告;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9、拟聘用医护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格证、上岗证复印件;

  10、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1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12、医疗机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电梯等工程验收合格证、专用设施的使用许可证;

  13、医疗机构与医疗废物处理中心签订的意向书;

  14、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

  1、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3、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材料。

  1)变更法定代表人:

  A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B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C医疗机构人事主管部门任免文件;

  D法定代表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E《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2)变更负责人:

  A医疗机构人事主管部门任免文件;

  B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C负责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D《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3)增设诊疗科目

  A业务用房的平面图及产权证明;

  B拟设诊疗科目医护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C与拟设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清单。

  D《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4)变更医疗机构名称

  A相关批准文件;

  B《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5)变更床位(牙椅)数。

  A医疗机构所在的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意见。

  B《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6)其它变更项目请直接致电省卫生监督所咨询。

  (三)校验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