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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审批

浏览量:1263   作者:  日期:2010/1/5

办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分别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25

申请材料:
    1、有关拍摄电影电视片的申请表;
    2
、电影电视片的内容(剧本)、拍摄计划;
    3
、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情况;
    4
、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
    5
、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政法处审定受理-业务处提出意见-分管副局长批示或局长办公会研究-业务处填写批准通知书-政法处盖章并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