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分别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25条
申请材料:
1、有关拍摄电影电视片的申请表;
2、电影电视片的内容(剧本)、拍摄计划;
3、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情况;
4、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
5、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政法处审定受理-业务处提出意见-分管副局长批示或局长办公会研究-业务处填写批准通知书-政法处盖章并送达-申请人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