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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军队转地方)资格证核发

浏览量:1874   作者:  日期:2010/1/5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申请换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3130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许可条件即可。

  四、许可类型:

  注册登记五、行政许可条件:

  1、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是指在军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及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师。

  2、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师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

  六、申请材料:

  申请换领《医师资格证书》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3、由大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出具的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

  4、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证明;

  5、原持有的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6、申请人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