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属我省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需要在机动车车身上喷涂(粘贴)本企业广告或企业标识及公益广告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不得妨碍交通安全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不得与特种车辆的车身颜色和图案相同或者相类似;不得影响原车身安全部件;不得改变原车身结构;不得在车身前、后部位以及门、窗玻璃等影响驾驶员视野的部位喷涂(粘贴);不得影响原车商标、品牌、型号等车身标识的查验或识别;不得覆盖、遮挡车辆核定载客、载质量等法定标识、标记。
4、除了自愿喷涂(粘贴)本企业的车身广告或标识外,还可自愿选择喷涂(粘贴)相关交通安全公益广告。
(二)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车辆,企业持下列材料到辖区公安车辆管理所申请。对符合规定的,公安车辆管理所应当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1、《云南省非公有制企业喷涂车身广告标识申请表》2、企业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3、企业广告或标识的图案及喷涂部位的设计稿样;4、所要喷涂(粘贴)广告或标识的车辆的行驶证。
必要时还需提供车辆实物。
(三)符合上述条件喷涂(粘贴)车身广告或标识的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所检验合格后,拍摄车辆照片,换发动机车行驶,并在行驶证副证上签证记录。签注内容为:“同意在车身上喷涂与车辆照片相符的广告或标识,有效期至年月”,并加盖车辆管理所业务条章。行驶证的签证。行驶证的签注,原则上使用计算机进行打印签注。本身刮宫高或标识,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喷涂(粘贴)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沿用手续。逾期不办理沿用手续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喷涂(粘贴)车身广告处理。有效期满后不需要继续喷涂(粘贴)车身广告的,按规定办理机动车车身颜色变更登记手续。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