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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注册程序及材料要求

浏览量:2349   作者:  日期:2010/1/5

    一、根据属地原则,由各市药品监管局受理注册材料,由省药品监管局负责审核发证。

  二、执业药师注册申请人请提交以下注册的有关材料:

  1、首次注册提供的材料:

  ⑴ 《执业药师资格证》(原件);

  ⑵ 身份证复印件;

  ⑶ 近期大一寸彩色相片7张;

  ⑷ 县级(含)医院以上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表;

  ⑸ 执业单位审核意见;

  ⑹ 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⑺《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4份);

  ⑻《执业药师注册信息录入表》(一式1份)。

  注: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一年后申请注册的,还应提交《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2、再次注册提供的材料:

  ⑴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

  ⑵ 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⑶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⑷ 县级(含)医院以上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表;

  ⑸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4份);

  ⑹ 近期大一寸彩色相片3张;

  ⑺《执业药师注册信息录入表》(一式1份)。

  三、执业药师注册申请人请将加具审核意见的申请表与注册的有关材料送各市药品监管局。

  四、各市药品监管局将本地区的注册材料汇总、初审后,送到省药品监管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五、对符合注册条件者,发给《执业药师注册证》,名单并在报纸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