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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河县人民政府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合作文件

浏览量:1615   作者:  日期:2010/1/19

 

(一)实行投资建设的基本条件

1、投资人企业资质:房屋建筑工程叁级(含叁级)以上。

2、施工业绩:近三年来承担和完成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业绩,5个以上的合格工程和相关备案资料,并具有建设管理能力和履约守信。

3、自有资金能力:承包人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合同总价的25%(此款的5%作为投资人的投标保证金,20%作为履约保证金),凡具备上述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县政府校安工程项目建设的投标。项目建成后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价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年内付清工程款。

4、采用公开招投标的程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

(二)投资范围及其内容和总投资

投资范围主要是指梁河县中小学校安工程建设项目,其中包括学校房屋建筑和校园附属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内容:(1)学校房屋建筑(教学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教师生活用房建设等);(2)校园附属基础设施建设(指学校道路、运动场、给排水、亮化、绿化及供电建设等)。总投资按各项目建设工程的施工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施工内容分别确定。

(三)投资建设的工程造价确定及其调整方法

项目建设的工程造价确定,主要以施工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施工内容为准。其计价及调整方法如下:

1、工程计价方式: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执行2003年云南省相应工程定额和有关计价规定计算。

2、取费以中标报价的综合费率计算(综合费率内容包括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安全施工文明措施费、规费及税金等)。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缴纳规费。

3、主要建筑、装饰材料及安装工程中的未计价材料价格取德宏州梁河县市场同期信息基价。

4、合同价的确定以中标人和第三方根据施工图纸编制工程预算,送业主初审或送有关审核部门审核,最终以审定的工程造价为合同价。

(四)保证金的缴纳及工程款的支付办法

1、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潜在投标人应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在开标前按合同价款的5%20%分别缴纳。中标者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未中标者由招标人在规定时期内如数退还,不计利息。

2、履约保证金的退支:当工程人员、机械设备进场和临时设施完成后,退回履约保证金的20%(为工程总造价的5%);当工程形象进度完成50%时再退回30%(为工程总造价的7.5%);当工程形象进度完成100%,并竣工验收合格后退回30%(为工程总造价的7.5%,20%转为质保金(为工程总造价的5%)。

3、工程款的支付: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期付款。工程开工付20%;当工程形象进度达100%,并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20%。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由县人民政府纳入县级财政预算,3年内分三期付清。第1年支付剩余款的40%;第2年支付剩余款的30%;第3年支付剩余款的30%。(以审核部门终审确认的结算造价为准)。3年支付项目投资剩余款包括以下几项:(1)工程剩余造价:指建安工程结算总价款支付40%后的剩余部分。(2)资金占用费:利率基数为各投资时段经项目业主初审认可的剩余工程造价,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实际执行的年利率。核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的调整原则与核算原则进行。质量保证金部分已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不计算资金占用费(垫资利率)。

未尽事宜,按合同协议书及招投标有关条款办理。

文章来源:梁河县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