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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冲动把山烧 今朝判刑偿青春

浏览量:2271   作者:  日期:2010/1/20

    近日,梁河县勐养镇芒轩村弄坎村民小组哏XX、滇X甲、滇X乙、滇X4人由于放火罪,分别被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4年、3年。收到判决书后,4人悔恨万分,想不到由于自己的酒后冲动行为,换来的竟是终身难忘的教训。
   
去年47日晚,哏XX、滇X甲、滇X乙、滇X4人到梁河县勐养糖厂某酒吧喝酒后,于48日凌晨乘两辆摩托返回家。在途经梁河与潞西交界处时,哏XX提出烧汉人山,滇X甲、滇X乙、滇X3人同意后,4人就拿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分别3次点燃公路边干草并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有林地过火面积55.42公顷的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哏XX、滇X甲、滇X乙、滇X丙无视国法,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由于4人归案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从轻处罚,并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德宏团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