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背景
我国现行的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6年国务院制定的两部法律的实施细则,以及1995年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对规范出入境管理秩序、维护国家安全、服务改革开放、方便人员往来、促进对外交往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出入境活动呈现“大进大出、快进快出”的局面。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后,出境入境人员以年均10%左右的速度递增,2012年,出境入境人员总数达4.3亿人次,出境入境外国人为5435万人次,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为2504.9万辆(架、列、艘)次,与1980年相比分别增长了35倍、37倍和417倍。与活跃的出入境活动相比中,现行的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有必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以进一步完善各项服务管理制度,提高依法行政和服务水平。
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是适应国内、国际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出入境活动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老百姓对出境入境便利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外国人来华数量迅速增长,在有力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外国人“三非”(非法就业、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等问题也日益凸显,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有关管理制度进行有效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坚决贯彻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充分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和有关方面的需求和期待,将一些被实践证明成功的重要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规定,对于进一步便利人员“走出去、请进来”,服务国家引智引资战略,争创参与国际竞争合作的新优势,将起到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针对当前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国际恐怖主义威胁增加,非传统领域安全威胁加大,新型出入境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出现的新形势,该法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出入境管理制度,强化了出入境管理执法主体建设,提出了深化部门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留存生物识别信息等新措施,将更为有效地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维护良好的出入境秩序。
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是适应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必然要求
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内容。现行的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大多数制定于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前,有不少管理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管理色彩浓,规定较为原则,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执法监督性的规定和要求较少。一些规定与后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存在冲突。另外,近年来,我国在出境入境管理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不少被实践证明成功的举措已突破了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亟需通过立法为其提供法律依据,以确保依法行政。
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助于解决现行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分散,不够协调性的问题
现行的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是按照人员类别(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管理职责分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的双重标准逐步建立起来的,体系较为松散,衔接和协调配合不够,法律条文冲突和管理制度缺失现象比较突出。例如,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台的管理缺乏法律层面的依据,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制度在几个法律法规中作了重复规定,内容又不尽一致,存在冲突。另外,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出台后,对护照的申请、签发和管理进行了规范,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大部分内容,但又无法涵盖其全部内容,打破了现行出入境管理法律体系结构的平衡与完整,需要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予以重新整合。
如上所述,当前出入境管理工作中很多深层次的问题都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符合时代需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具有客观必要性和现实紧迫性。通过对现行出入境管理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解决管理制度缺失、滞后、冲突等问题,将一些便民利民措施法律化,加大对公民合法出入境权益的保护力度,以进一步顺应我国“走出去、请进来”的战略要求,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创造更好的出入境管理环境。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