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人民政府文件
梁政发〔2015〕92号
梁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财政专户和全县预算单位
银行存款账户利息收入会计核算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预算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规范财政专户和除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和站所、县人民武装部之外的预算单位(含下级核算单位和报账单位,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利息收入会计核算,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财政专户利息缴入县级国库制度。即:除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粮食风险金财政专户、水利资金财政专户、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政专户之外的所有财政专户利息按季缴入县级国库。
二、从2015年1月1日起,各预算单位账户,除经县财政批准开设的工会经费、基本建设、社会保障等执行专门会计制度或核算办法的银行账户外,其余所有银行账户利息收入按季缴入县财政局国库存款账户。上缴时填制《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科目为103070599,科目名称为其他利息收入。下级核算单位和报账单位银行账户利息收入由主管部门督促划缴。核算时会计分录:
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预算单位:
(一)收到银行利息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款—利息收入;
(二)上缴县财政国库时,借:应缴财政款—利息收入 贷:银行存款 。
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预算单位:
(一)收到银行利息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国库款—利息收入;
(二)上缴县财政国库时,借:应缴国库款—利息收入 贷:银行存款 。
本条所指“经县财政批准开设的工会经费、基本建设、社会保障等执行专门会计制度或核算办法的银行账户”,由各预算单位报县财政局国库股审核备案。
三、从2015年1月1日起,各预算单位因撤并、变更、划转、工作进展情况等原因需要撤销银行账户的,销户利息收入缴入县财政局国库存款账户。上缴时填制《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科目为103070599,科目名称为其他利息收入。会计核算时分录:
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预算单位:
(一)银行计算销户利息时,借:库存现金 贷:应缴财政款—利息收入 ;
(二)上缴县财政国库时,借:应缴财政款—利息收入 贷:库存现金 。
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预算单位:
(一)银行计算销户利息时,借:库存现金 贷:应缴国库款—利息收入 ;
(二)上缴县财政国库时,借:应缴国库款—利息收入 贷:库存现金 。
四、各预算单位对2014年以前年度在会计核算中将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列为“暂存款”或“其他应付款”核算的会计事项进行自查并整改,可列入“其他收入”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五、县财政局将以上内容纳入年度财政检查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对违反以上规定的预算单位,一经查出,将如数抵扣年初预算公用经费,并视同私设小金库报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梁河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5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