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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参”人员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30747   作者:  日期:2015/6/1

关于“两参”人员补缴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两参人员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270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两参人员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

补缴人员范围是指在民政部门领取生活补助金,即本人持有《云南省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领取证》或《云南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领取证》(人员类别栏中为“两参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中断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或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两参人员。办理此项业务不受户籍限制,农业户口或非农户口均可办理。

    二、补缴办法

申请补缴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进行补缴,缴费基数以办理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补缴时不补收利息,个人账户不计算。

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两参人员”,可从中断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自愿选择补缴年限;1995年9月30日前退役尚未参保的“两参人员”,最早可从1995年10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自愿选择补缴年限;1995年10月1日后退役尚未参保的“两参人员”,可从退役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自愿选择补缴年限。办理补缴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两参人员”,从补缴费到账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两参人员”补缴后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两参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后,其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三、补缴程序

申请补缴的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股办理军龄登记并参保,凭《云南省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领取证》或《云南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领取证》办理申请补缴手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股受理后,应及时审核相关资料,审核认定以个人档案和有关原始资料为依据,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及待遇审核发放工作。

         咨询电话:6161351

梁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公室

2015年6月1日

文章来源:政务服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