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6号令)规定,梁河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8月25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
梁河县不动产登记工作由梁河县国土资源局(梁河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负责实施,梁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具体办理有关业务。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
梁河县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抵押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时间
(一)从2016年8月24日止,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停止办理土地、房产登记业务。从2016年8月25日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受理并办理以上不动产登记业务,正式启动“梁河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停止使用“梁河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二)在2016年8月25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
(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时仍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县不动产统一登记;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时间另行公告。
四、梁河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受理地点
受理机构:梁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地 址:梁河县遮岛镇滨河路91号县综合服务大楼主楼二层。
咨询电话:0692—3019608
特此公告
梁河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2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