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监护人到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应持的证件、证明:
1、婴儿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已婚但户口簿上婚姻状况未做变更的,还应持本人结婚证);
2、婴儿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卫生部、公安部卫妇发【1995】第10号《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或出生医院补办证明;
3、计划生育服务部门签发的生育服务证;
4、婴儿生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要交验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
5、在外地出生的婴儿,还应有婴儿生母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的特殊规定
1、民政部门抚养的弃婴、孤儿,由该单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如果生下来就是死的婴儿(即已死亡),不申报出生、死亡登记。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