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6条规定:“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广告经营登记的,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
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2、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3、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4、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程序及期限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1、申请人备齐提交的文件向所在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材料齐备以后,予以受理。
3、由有核准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并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或不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行政许可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需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报告。
2、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3、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5、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6、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