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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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 |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 |
许可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
许可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
许可事项办理期限 |
办理程序 |
提交材料目录 |
申请书文本 |
办事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
监督举报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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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初审 |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
无 |
详见《城市规划单位资质标准》 |
5日 |
1.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3.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
详见《城市规划单位资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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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建设局规划局2122419 |
2121969 2121502 |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