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资格
国内旅行社设立申请申办范围——法人单位
旅行社变更事项审批申办范围——涉及变更经营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经营范围、投资人、停业、鞋业、许可证遗失的旅行社
申办材料
《旅行社变更事项登记表》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工商变更事项申请登记表》等资料
办理程序
旅行社变更事项办理程序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现将旅行社变更事项办理程序细化如下:
一、变更经营地址
l、填写《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并逐级上报;
2、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至省旅游局,申领新证;
3、交纳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费用,领取新证。
二、变更名称
1、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申请新名称;
2、填写《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逐级上报;
3、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至省旅游局,申领新证;
4、交纳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费用,领取新证。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l、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2、填写《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逐级上报。
注:凡是同时变更旅行社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需有地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出具的“无正在处理投诉” 的证明方可换发新证。
四、变更总经理
1、填写《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逐级上报;
2、提交变更后的总经理应持有的《国际或国内旅行社总经理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及联系电话。
五、变更经营范围
l、填写《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逐级上报;
2、国际旅行社申请增加出国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的,经所在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3、国内旅行社申请转为国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申请转为国内旅行社,应当按照设立审批旅行社的有关规定办理;
4、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至省旅游局,申领新证;
5、交纳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费用,领取新证。
六、变更投资人
1、旅行社改制之前应到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机关登记,提交改制申请及相关材料(见以下第2—9条),改制完成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变更许可证;
2.提交旅行社投资人变更申请书;
3、填写《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逐级上报;
4、旅行社转让合同及公证书(或产权交易证书);
5、旅行社经营权评估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
6、新旅行社章程;
7、新旅行社经营人员情况表;
8、如国有独资旅行社改为其他企业形式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意见书;
9、如集体企业旅行社改为其他企业形式的,须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0、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至省旅游局,申领新证;
11、交纳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费用,领取新证。
七、停业、歇业
l、先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停业、歇业手续;
2、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手续后的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填写《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逐级上报;
4、由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收回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交省旅游局;
5、停业超过一年的,不予通过当年度旅行社业务年检,由省旅游局注销其《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向国家旅游局建议注销其《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6、歇业超过半年的,暂缓通过当年度旅行社年检,并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等处罚,由省旅游局视其改正情况,做出通过或不予通过旅行社业务年检的决定,不予通过年检的,将注销其《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向国家旅游局建议注销其《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八、遗失
1、在本省主要报刊上登载遗失启示,报旅游行政管理部;
2、提交旅行社基本情况(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营业场所、企业形式、投资人、许可经营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附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3、有变更事项的,应同时提交《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逐级上报。
法律法规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