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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注册规划师注册证核发初审

浏览量:698   作者:  日期:2009/11/26

注册规划师注册证核发初审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

许可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许可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许可事项办理期限

办理程序

提交材料目录

申请书文本

办事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监督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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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规划师注册证核发初审

《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注册的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所在地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统一报建设部注册登记。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核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遵纪守法,属守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道德;2.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3.所在单位考核同意;4.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上工作。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注册城市规划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注册城市规划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所在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的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办理撤销注册手续: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到刑事处罚的;3.脱离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连续2年以上;4.因在城市规划工作中的失误造成损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部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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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详见《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州建设局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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