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 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型号核准证;
(三) 符合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的无线电台址规划;
(四) 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无线电管理机构认可的操作资格;
(五)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并经地线电管理机构的法律和业务培训合格;
(六) 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七) 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古建筑保护等规划。
需要提供的材料: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选址方案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一) 双向卫星地球站卫星通信网批件、运营许可证、拟选站址的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报告;
(二) 微波站路由图、各站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报告;
(三) 无线通信网网络建设(扩容)方案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四) 雷达站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报告;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频率批准文件。
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电台执照:
(一)无线电台设置手续和使用设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未办理临时设置无线电台手续进行实效发射实验的;
(三)明知单位和个人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仍为其提供场所的;
(四)擅自进行无线电监测的;
(五)伪造、变造、转让无线电台执照的;
(六)以指配频率入股参与经营的;
(七)拒不执行调整、收回和撤回指配频率决定的;
(八)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的。
上述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期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自滞纳之日起按日追缴千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半年仍不缴纳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除继续追缴频率占用费和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外,可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和收回指配的无线电频率。
拒不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