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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保障厅职工转移备案审查程序

浏览量:1095   作者:  日期:2009/11/26

一、概要

    职工转移备案审查按照分级审查的原则进行。凡需要转入昆明市四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的省属单位、中央驻昆单位、驻昆部队的职工,均由其转入的主管部门统一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职工转移实行年度指标调控,即每年初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省属、中央驻单位、驻昆部队在昆职工人数,生产经营情况等按一定比例将指标下达给各大单位,由各大单位掌握使用。符合随军条件的军队军官配偶、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取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者转移的、不受调控指标的限制。

    二、转移条件和程序

    因生产工作需要转移工作单位的职工,其本人必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级技术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凡能在本系统或者昆明地区调剂解决的专业(工种),原则上不得从外系统或者昆明地区以外地区转入。在报送审查材料时应由接收单位写出工作需要的专题报告,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时还须附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影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而转入的职工,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分居时间应满三年以上;

    2、夫妻年龄相加满60周岁或者夫妻一方年龄满35周岁;

    3、夫妻一方工作时间满10年以上;

    4、夫妻一方患有严重病残,达到生活不能自理条件的。

    在报送审查材料时应附结婚证、配偶方户口簿影印件以及有关证明材料。

    因照顾家庭困难而转入的职工,基本人应写出局面申请,说明理由,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时还应附有关证明材料。

    符合随军条件面转入的职工,在报送审查材料时应附部队师(旅)以上政治部批准随军的证明材料。归国华侨、侨眷或港、澳、台胞亲属等确有特殊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的,在报送审查材料时应附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凡转移工作单位的职工,在报送审查材料时应附与转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影印件。

    经用人单位同意转移的职工,在办理转移手续过程中,非职工本人的原因,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申请转移职工的工作及停发工资。

    三、填报要求

    凡转移工作单位的职工,由转入主管部门填报《云南省职工转移备案审查报告》1份、《云南省职工转移备案审查表》1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3份。

    报送时间为指标下达后至当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止。

    各主管部门报送的职工转移材料,经我厅审查批准后,发出《云南省企业职工转移通知》,职工凭此《通知》即可办理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