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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办理癌症病人《麻醉药品专用卡》(核发)

浏览量:1435   作者:  日期:2009/11/26

办理癌症病人《麻醉药品专用卡》(核发)

 

一、办理项目

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

二、办理依据

   1、《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2、《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3、《关于印发〈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199号);

   4、《关于麻醉药品专用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药监安[2001]11号)。

三、受理范围

户口所在地在德宏州行政辖区的居民

四、办理部门

德宏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与医疗器械科

五、注意事项

   1、在德宏州辖区内符合《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的人员;

   2、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时,癌症患者或代办“专用卡”的亲属或监护人应签署《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知情同意书》,并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条款。

   3、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4、《麻醉药品专用卡》一般不能使用注射剂。确需使用时,需凭诊断证明书,到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备案机关在“专用卡”上注明“可供应麻醉药品注射剂”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供应。

   5、《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有效期为两个月。“专用卡”使用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可更换新卡。更换《麻醉药品专用卡》除不要求诊断证明书外,应按办新卡的要求重新审核。

   6、连续使用麻醉药品6个月后,再次更换新卡时,须提供医疗机构的复诊证明。

   7、更换的旧《麻醉药品专用卡》由发卡机构收回存档。《麻醉药品专用卡》丢失的,应到原发卡机构注销原“专用卡”,并补办新卡。

   8、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时,患者亲属或监护人应及时到发卡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剩余麻醉药品。

  六、办理材料

   1、患者《居民户口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2、县级以上医院 “病情诊断证明书”;

   3、由患者亲属或监护人代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还应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外来人口持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明;

   5、非首次办理者需持原卡办理更换。

七、办理程序

 申请 → 资料审核 → 发卡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办理收费

本项目州局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

十一、咨询电话

06922116269

十二、咨询部门

德宏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与医疗器械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