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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需提交的手续及材料

浏览量:860   作者:  日期:2009/11/26

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说明:第2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资格证明,并出示原件供校对,外方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可提交原件或经当地登记机关公证或使领馆认证的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资格证明为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校对。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4、合同、章程;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7、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8、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备案表;

9、住所使用证明;

10、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1、发起人协议;

12、筹办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13、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4、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说明:1、第8项仅适用于国有企业。

2、第101112,项仅限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第13项仅限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机构。

3、第14项不需经过前置审批的行业则无需提交。

(三)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仅限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3、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原件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仅限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审查意见(仅限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4、批准证书(副本);

5、外经委批准文件;

6、合同、章程修改条款、协议;

7、董事会决议;

8、股权转让协议;(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

9、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

10、董事会成员名单;

11、中、外方董事委派书;

12、总(副总)经理聘书;

13、董事会成员及总(副总)经理证明文件;

14、中、外方合法开业证明;

15、中、外方资信证明;

16、验资报告;

17、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18、经营场所使用说明;

19、名称变更申请书;

20、名称登记表;

21、名称核准通知书;

22、外汇、海关、税务局、银行等有关部门证明文件;

23、公告;

2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5、公司印鉴;

(四)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董事长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

2、关于注销的董事会决议(原件),所有董事会成员签字;

3、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注销文件(原件);

4、经审计后的清算报告(企业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报告)(原件);

5、国税、地税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6、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7、公告(90天内在省级以上大报上公告三次)(报纸原件);

8、企业所有的印章(行政章、财务章、合同章、报关章等);

9、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0、其他材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营业场所或地址使用证明;

6、隶属企业执照复印件;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仅限于负责人变更登记)

4、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登记表;(仅限于负责人变更登记)

5、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等);

8、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证明;(仅限于名称变更登记)

9、营业场所(地址)使用证明。(仅限于营业场所变更登记)

(三)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

2、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3、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证);

4、公章;

5、其它相关文件、证件。

 

 

 

 

 

 

 

Ⅳ、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明:指经营者、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暂住证等有效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属自有房屋的,提交产权证明;

属租赁房屋的,提交租房协议书或租赁合同。

利用公共空地、路口、人行道等公用场所作经营地址的应提交市政、城管或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其他有效的场所证明。

4、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出具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5、《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状况表》;(个体工商户不准雇佣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6、个人合伙经营的,还应提交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伙人姓名;

2)、出资方式;

3)、盈余分配;

4)、债务清偿;

5)、退伙;

6)、散伙;

7)、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7、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正、副本);

    涉及下列事项变更的,除上述(一)、(二)项材料外,还须提交:

变更经营地址的需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增加项目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管理部门前置审批的,应当在取得审批的文件、证件后,登记机关方可核定其变更登记。

三、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歇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债务清理情况说明;

4、完税证明;

5、缴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