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资格
1、80客位以下的船舶,80客位以上(含80客位)的船舶由省级部门审批;
2、从事县内运输的水运企业、船舶。
(二)申办材料
1、水路运输企业筹建审批: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4)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提供意向协议);
(5)申请企业主要股份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6)经营客运的,船舶停靠、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2、水路运输企业开业:
(1)申请书;
(2)筹建许可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4)《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5)劳动合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6)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3、水路运输企业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增加运力或变更其经营范围:
(1)提交“增加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一式三份)。
(三)办理程序
1、水路运输企业开业:
(1)水路运输企业筹建审批:
1)申请经营船舶运输,在购买船舶之前应先申请筹建,筹建应提交各种相应材料;
2)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四十天内给予皮肤,不予批准的给予答复;
3)符合条件的核发《水路运输企业许可证》(筹建)。
(2)水路运输企业开业:
1)申请经营船舶运输,按规定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2)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十五天内,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决定批准的发给长期或临时“水路运输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答复;
3)取得运输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开业前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4)领取营业执照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持营业执照向原签发运输许可证的机关,按照拥有船舶的艘数领取单船长期或临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3)水路运输企业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增加运力或变更其经营范围:
1)提交“增加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一式三份)。
2)审核机关应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四十天内对经审核批准的核发或更换“船舶营业运输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答复。
(四)法律法规依据
1、《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3、《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
4、《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5、《关于重申水路运输运力审批程序和权限的通知》(云交航〔2001〕226号)。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审批
(一)申办资格
1、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1)勘探、采掘、爆破;
(2)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3)架设桥梁、索道;
(4)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5)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6)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7)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竞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员可以便申请便施工。航道内不得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2、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1)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2)航道日常养护;
(3)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4)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二)申办材料
1、提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申请表》;
2、由工程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提供工程附件及图纸资料;
3、说明投入施工作业船舶及设施;施工作业方式及内容;施工作业范围及时间;以及施工期间的安全措施;
4、海事管理部门到现场察看、核实;
5、核发《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6、海事管理部门发布《航行通告》(费用由施工建设单位负责)。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应向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提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申请表》;(2)由工程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提供工程附件及图纸资料;(3)说明投入施工作业船舶及设施;施工作业方式及内容;施工作业范围及时间;以及施工期间的安全措施;(4)海事管理部门到现场察看、核实;(5)核发《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6)海事管理部门发布《航行通告》(费用由施工建设单位负责);
2、施工作业者进行施工作业前,应按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3、进行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4、施工作业者有责任清除其遗留在施工作业水域的碍航物体;
5、严禁施工作业者随意倾倒废弃物;
6、经审核,核发《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四)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