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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作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

浏览量:540   作者:  日期:2009/12/9

一、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41)第十七、十八条。
    
二、审批对象: 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的机构;申请变更、注销的音像制作单位。
    
三、审批条件: (符合音像制作事业的发展规划;(有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章程;(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音像制作专业人员;  (有必需的资金、设备和固定的制作场所。审批设立音像制作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兼顾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
     
四、应提交材料:

 (申请书,申请书要注明:  1.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地址; 2.音像制作单位的企业类型; 3.音像制作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
     (
《音像制作单位审核登记表》。
     (
音像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年龄、学历、简历等)和任职任命或者授权书。
     (
音像制作单位的章程。
     (
音像制作单位的设备购置计划书、主要制作人员情况及其专业职称证明文件。
     (
音像制作单位的资金来源及其数额。
     (
音像制作单位的经营场所证明。
     ● 
已在工商局注册的单位申请增加音像制作业务的,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新设立企业尚未在工商局注册的须提交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审批程序、时限:
     (
申请机构或主办单位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局政务办事处受理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并于2日内将受理材料移送局新闻出版管理处。
     (
省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管理处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53个工作日内,核验申请文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要求的,制发告知书,并将告知书即时送达局政务办事处。
     (
局政务办事处在受理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即在受理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将《音像制品制作经营许可证》或者告知书发给申请人。不能依时办理的,要说明理由。

 音像制作单位申请变更有关事项或注销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