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五)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农村村民申请办理宅基地的程序:
对符合申请宅基地的农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用地手续:
(一)建房户首先向所在地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二)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批准后,由乡镇土地管理所按村镇规划定点划线,准许施工;
(六)房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用地要求的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