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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出版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

浏览量:713   作者:  日期:2009/12/9

一、审核依据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令,2002年第17)第六、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第五条。
    
二、审核对象
    
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机构。
    
三、审核条件
    (
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
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
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
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四、应提交材料
    (
《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初审表》、《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
    (
互联网出版机构章程。
    (
互联网出版机构的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互联网出版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以及主要设备情况。
    (
工作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复印件)
    (
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已从事互联网业务的,须提供由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审核程序、时限
    (
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主办者,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我局审核。
    (
局政务办事处受理主办单位提交的材料,并于2日内移送局新闻出版管理处。
    (
经局审核同意后,由局新闻出版管理处上报新闻出版总署,时限30个工作日。
    (
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局新闻出版管理处在收到总署批准文件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单位。
    (
局政务办事处将总署的批准文件发给主办单位。
    
互联网出版机构申请变更或有关事项注销按《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十四条办理。